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0年7月27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涉及软件产业的政策有以下:

  • 进口自用设备及其软件,免征进口关税
  • 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
  • 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
  •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 对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 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
  • 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 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
  • 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 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
  • 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 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早在2000/6/24,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就提及对软件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普通企业培训费用不超过工资1.5%)
  •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在2011/2/9,国务院又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再度提及政策:

  • 集成电路企业”五免五减半”
  • 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 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
  • 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 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